財團法人二重港侯氏宗祠晉主辦法
民國88年02月01日訂定
民國89年02月01日修訂
民國92年01月01日修訂
民國98年10月25日修訂
民國99年01月15日修訂
第一條:入祠資格:
第一款:依據二重港侯氏族譜有建檔之宗親始可晉主入祠,但另經申請後,本宗祠調查屬實者,亦可晉主入祠並編入族譜,以符實際。
第二款:往生滿一年(對年),始可晉主入祠。
第二條:晉主時間:
牌位入祠,只限定每年春、秋兩季祭祖時,其餘時間恕不受理。
第三條:位置選擇:
依本宗祠晉主位置圖編號,依號碼順序由本宗祠安排位置,選號者另行辦理。
第四條:管理經費:
依本宗祠晉主奉祀位置圖管理規定。
第五條:換號:
依本宗祠晉主奉祀位置圖管理規定。
第六條:牌位填寫:
第一款:當事人應依宗祠表格提供詳實資料,經確認後,由宗祠統一抄寫於內材。
第二款:晉主入祠牌位「內外材」須由宗祠統一規格填寫,奉祀子孫必須具實填寫。
第七條:禁止事項:
第一款:晉主入祠時,牌位由宗祠統一免費提供,家屬不得在宗祠存放任何物品。
第二款:晉主入祠期間,禁止在宗祠各香爐焚化各種符令(紙)。
第三款:本宗祠晉主及祭祀全部採用佛教儀軌,定期聘請佛教法師誦經,其他宗教神職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大殿或舉行任何儀式。
第八條:本修正辦法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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