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北門鄉二重港侯氏宗祠捐助暨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三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

                第一章     

第 一 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北門鄉二重港侯氏宗祠。

第 二 條:本法人設於台南縣北門鄉仁里村二重港二一七之二號。

第 三 條:本法人宗旨係秉承宗貴公忠孝精神,敦睦宗親,服務鄉梓,廣佈家聲圖世澤之流芳,謀民族之和諧,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文化事業。

                第二章     

第 四 條:本法人興辦事業如左:

一、興建祠堂供奉始祖及宗支祖先神位。

二、每年春秋二季舉行祭祖典禮。

三、編修、出版族譜。

四、創設圖書館。

五、創設宿舍供應遠途返鄉祭祖之宗親臨時住宿。

六、其他一般公益、慈善、社會教化等事業。

                第三章     

第 五 條:凡屬臺灣省台南縣北門鄉二重港侯氏宗親,年滿二十歲,不分性別、住所,品行端正者,由會員一人之介紹,以書面向董事會申請加入本法人會員。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得為本法人會員,董事會應即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會員變動。

第 六 條:本法人會員享有參與祭祀、繳納會費,遵守本法人章程及一切決議事項與維護侯氏宗祠之義務。

第 七 條:本法人會員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本法人所舉辦各種事業所得利益之權利。

第 八 條:本法人會員如有違背本法人章程及決議案,或在外有不軌行為,致妨害本法人名譽者,得由董事會決議,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被除名、退出者所繳之會費或樂捐款一概不予退還,並予放棄一切之權利,不得異議。

                第四章     

第 九 條:董事會為本法人最高管理、議決、執行機關。

第 十 條:本法人設董事卅一人,監事九人,組織董(監)事會,第一屆董事、監事由捐助人聘任,其後各屆董、監事,除當然董事外,餘由董事會自熱心、奉獻宗祠事務之會員中提名,送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其名次依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決定之。

          當然董事資格及名額為:

一、四大祖派下代表各一名。

二、居住二重港現任公職者一名。

三、中央民意代表各一名。

第十一條: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九名,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董、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

第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二人,均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產生之,均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董事長之產生應就設籍居住二重港以外其他地區之常務董事中選任之。副董事長其中一名應就設籍居住二重港之常務董事中選任之。

第十三條:本法人設監事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產生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四條:董事長出缺由副董事長代理,正副董事長均出缺時應立即辦理補選之。

第十五條:本法人董事、監事均為名譽職,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董(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全體董(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通過予以解職。

一、簽請辭職。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違背章程、曠廢職務,或不當行為致損害宗族名譽遭會員大會不信任者。

四、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董(監)事會議者。

董監事解職應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第十七條:董事會得聘有功宗祠或負有碩望之宗親若干為本法人顧問。

第十八條:本法人得設總幹事一名,職員若干名,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五章     

第十九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參採其諮詢、建議事項。

三、審議會員加入、退出、開除資格。

四、編審本法人預算、決算。

五、訂定並執行年度重要工作計劃。

六、聘、解任本法人職員。

七、策劃會務之發展。

八、經費之籌劃、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九、修訂各種章程規約細則。

第二十條:常務董事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董事會議。

三、處理本法人重大事務。

第廿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董事會執行決議案及本法人會務之推進。

二、稽核本法人財務之收支帳目。

三、其他有關監查事項。

第廿二條:董事長綜理本法人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法人,副董事長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及依法代理董事長職務。

                  第六章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分為常年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

常年大會於每年春季祭典日召開。

董、監事選舉應於常年會員大會日舉行之。

「臨時大會」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董事會應召開之;監事會執行職務時,認為必要亦得函請董事會召開之。

董事會如拒不召開時,得轉請主管機關強制執行。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書面或登報通知各會員。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會員過半數議決通過行之。

第廿六條:董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董事會、常務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七條:本法人會員大會、董事會、常務董事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當然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董事長擔任,正副董事長均缺席時,則由常務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由監事主席主持。

第廿八條:董、監事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提案須經出席者過半數之贊同始得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董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應按時召開會議改選之,逾期未召集,應由副董事長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依序由得票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第七章  財產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法人財產由會員共同捐獻,屬於本法人所有。

第三十條:本法人之財產如左:(另附財產清冊)

一、會員捐獻不動產及其他動產。

二、會員自由樂捐、特別樂捐。

三、有關單位之捐助。

四、由財產及事業之收益。

第卅一條:本法人所有財產除動產授權董事會處理外,不動產之處分或變更(包括買賣、拆除、重建、增建、變更用途),需經全體董事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會議,出席董事五分之四以上議決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處分或變更。

第卅二條:本法人會計年度以每年國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法人每年決算一次,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由董事會編審決算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董事會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第卅四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於清償債務後,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營利企業團體,應歸屬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卅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本章程需經全體董事五分之四以上出席會議,出席董事五分之四以上議決通過,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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