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二重港仁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五日訂定

 

第一章     

第一條: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二重港仁安宮。

第二條:本法人設於台南市北門區二重港二八號。

第三條:本法人秉承李府千歲眾神慈悲濟世之精神,傳揚教義,闡揚善良風氣,辦理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第二章     

第四條:本法人興辦事業如下:

.社會公益、慈善、教育、文化、宗教等事項。

.本法人建築物之興建、修護事項。

.本法人財產之管理事項。

.其他利益社會之事項。   

第三章    

第五條:凡年滿二十歲,品行端正者,由董事一人之介紹,申請加入本法人信徒。經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得為本法人信徒,董事會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信徒異動。

第六條:本法人信徒有繳納會費,遵守本法人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本法人信徒出席信徒大會時,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本法人各種福利之權利。

第八條:本法人信徒如有違背本法人章程及決議案,或有不軌行為,防害本法人名譽者,得由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除名。被除名、退出者所繳之會費或樂捐款一概不予退還,並應放棄在本法人之一切權利,不得異議。 

第四章     

第九條:董事會為本法人最高管理、議決、執行機關。

第十條:本法人設董事卅一人,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第一屆董事、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監事,由上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廟務之信徒中,以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選出;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董事會設常務董事九名,分別由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二人,均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之、董事長應就居住二重港以外地區之常務董事中選任之。

第十三條:本法人設監事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之。

第十四條:董事長出缺由副董事長代理,正副董事長均出缺時應立即辦理補選。

第十五條:本法人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予解職,並應依法向主管機關核備。

.簽請辭職者。

.違背章程、曠廢職務者。

.違犯議事規則者。

.行為不當損害本法人名譽,遭信徒大會不信任者。

第十七條:本法人得聘榮譽董事及顧問若干名。各顧問均須品行端正,有功本法人或有碩望之社會賢達者,經董事會無異議贊成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本法人得聘總幹事一名,秘書、職員若干名,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十九條:本法人得設各種工作小組,執行董事會交辦廟務事項,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五章 職  

第二十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選舉及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

.召開信徒大會並參採其諮詢、建議事項。

.審議信徒加入、退出、開除資格。

.編製本法人預算、決算。

.訂定並執行年度重要工作計劃。

.聘、解任本法人職員。

.任、免本法人各種工作小組人事案。

.策劃會務之發展。

.經費之籌劃、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修訂各種章程規約細則。

第廿一條:常務董事之職權如下:

.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案。

.召開董事會議。

.處理本法人重大事務。

第廿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董事會執行決議案及本法人會務之推進。

.稽核本法人財務之收支帳目。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三條:董事長綜理本法人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法人,副董事長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及依法代理董事長職務。

第六章     

第廿四條:信徒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兩種。

定期大會於每年召開一次。董、監事選舉應於定期信徒大會日舉行之。臨時大會於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或經信徒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董事會應召開之;監事會執行職務時,認為必要亦得函請董事會召開之。

董事會如拒不召開時,得轉請主管機關依法執行。

第廿五條:信徒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書面或登報通知各信徒。

第廿六條:董事會、監事會、常務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七條:本法人信徒大會、董事會、常務董事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當然主席。監事會由監事主席主持。

第廿八條:董、監事開會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提案須經出席者過半數之贊同始得通過。

董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應按時召開會議改選之,逾期未召集,應由副董事長召集之,如仍不召集時,依序由得票最多之董事召集之。

第七章  財產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仁安宮等捐助,捐助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参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整,財物(或不動產)土地折值新台幣柒佰伍拾参萬柒仟参佰元,合計總額為新台幣貮仟壹佰玖拾陸萬玖仟貮佰玖拾壹元整(另附財產清冊)

第三十條:為達成本法人宗旨,得接受信徒或有關單位之捐助:

.信徒捐獻不動產及其他動產。

.信徒自由樂捐、特別樂捐。

.有關單位之捐助。

.財產及事業之收益。

.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法人所有財產除動產授權董事會管理外,本法人重建後不動產之處分或變更(包括買賣、拆除、重建、增建、變更用途),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卅二條:本法人會計年度以每年國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本法人每年決算一次,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由董事會編製決算報 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章     

第卅四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於清償債務後,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營利企業團體,應歸屬本法人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

第卅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本章程修改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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